谢海文、谢佩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122执93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0122执931号案件名称
谢海文、谢佩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谢海文;谢佩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122执931号申请执行人:谢海文,男,199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谢佩玲,女,198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申请执行人谢海文与被执行人谢佩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122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谢佩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谢海文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50元、保全费38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谢佩玲的银行、工商、车辆、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可以结案。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瑜审判员 杨 庆审判员 潘雪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莫淑丽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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