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翁雪莲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81民初75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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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民初7579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翁雪莲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翁雪莲案件缘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81民初757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建国东路17号。负责人:郭春芬,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瀚仑,江苏六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怀杰,江苏六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雪莲,女,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与被告翁雪莲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骞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郑慧书 记 员 张玲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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