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陈广志、王小红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02执565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02执5657号
  • 案件名称

    陈广志、王小红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亳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陈广志;王小红;陈子银;邢海娃;李文标;田朝华;李卫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02执5657号申请执行人:陈广志,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王小红,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陈子银,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邢海娃,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李文标,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田朝华,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李卫,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广志、王小红、陈子银、邢海娃、李文标、田朝华与被执行人李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为提高执行效率,该案合并至(2021)皖1602执5255号案件中统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602执56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柏永生审判员  吕迎迎审判员  曹友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勇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