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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丁子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81执216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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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581执216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丁子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清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丁子印;刘银菊;丁子杰;李长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81执21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董事长。被执行人:丁子印,男,汉族,1978年09月29日出生,地址临清市。被执行人:刘银菊,女,汉族,1977年8月5日出生,地址临清市。被执行人:丁子杰,女,汉族,1977年10月22日岀生,地址山东聊城临清市。被执行人:李长霞,女,汉族,1977年11月06日出生,地址临清市临清市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子印、刘银菊、丁子杰、李长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21)鲁1581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要求撤回对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21)鲁1581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21)鲁1581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忠良审判员  马 聪审判员  赵泽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其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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