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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骊龙、王春雷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7401执48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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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7401执48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汤骊龙、王春雷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汤骊龙;王春雷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7401执4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汤骊龙,男,1966年3月10日生,汉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干部,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王春雷,男,1980年3月23日生,汉族,辽河油田技术服务分公司劳务公司工人,现住址不详。汤骊龙与王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河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7401民初8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欠款、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41448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给付,本案已执行金额为零。被执行人王春雷的工资奖金收入已被本院扣留,住房公积金也被本院冻结。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无车辆、存款、股票、收益型保险、金融理财产品,也无其它贵重物品,经过财产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将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7401执4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晓东审判员  孙 杰审判员  赵光男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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