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骊龙、王春雷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7401执48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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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7401执482号之一案件名称
汤骊龙、王春雷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汤骊龙;王春雷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7401执4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汤骊龙,男,1966年3月10日生,汉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干部,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王春雷,男,1980年3月23日生,汉族,辽河油田技术服务分公司劳务公司工人,现住址不详。汤骊龙与王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河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7401民初8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欠款、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41448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给付,本案已执行金额为零。被执行人王春雷的工资奖金收入已被本院扣留,住房公积金也被本院冻结。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无车辆、存款、股票、收益型保险、金融理财产品,也无其它贵重物品,经过财产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将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7401执4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晓东审判员 孙 杰审判员 赵光男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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