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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元鑫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郴州天珑芯科技有限公司、兰东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湘1002执15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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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执1550号
  • 案件名称

    湖南元鑫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郴州天珑芯科技有限公司、兰东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郴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湖南元鑫企业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天珑芯科技有限公司;兰东
  • 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2执155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元鑫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科技工业园)会展中心3楼302室。法定代表人:李雄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郴州天珑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科技工业园)会展商务中心310室。法定代表人:江勇。被执行人:兰东,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申请执行人湖南元鑫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天珑芯科技有限公司、兰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2020)湘1002民初4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郴州天珑芯科技有限公司、兰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0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郴州天珑芯科技有限公司、兰东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一、2021年5月11日、8月26日、9月2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郴州天珑芯科技有限公司、兰东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查询到未发现被执行人郴州天珑芯科技有限公司、兰东有财产可供执行。二、2021年5月25日,本院向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郴州天珑芯科技有限公司、兰东不动产信息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三、2021年5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郴州天珑芯科技有限公司、兰东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提起查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2021年6月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郴州天珑芯科技有限公司、兰东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五、2021年9月1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住地了解其财产状况,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七、2021年9月1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以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截止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614056.83元,尚有2614056.83元债权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郴州天珑芯科技有限公司、兰东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郴州天珑芯科技有限公司、兰东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郴州天珑芯科技有限公司、兰东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勇林审判员  田忠民审判员  周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 鑫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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