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祎鸣、孙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0执3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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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0执3146号案件名称
支祎鸣、孙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支祎鸣;孙立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0执3146号申请执行人:支祎鸣,男,199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静涛,天津岐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立,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支祎鸣与被执行人孙立买卖合同纠纷【(2021)津0110民初226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申请执行人支祎鸣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2252740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24927元。2021年7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孙立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9月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需时间履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以终结形式结案。经审查,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津0110执31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学滨审判员 郑青竹审判员 张子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厉成斌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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