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恒、唐湘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1民初28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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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民初2883号案件名称
朱恒、唐湘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祁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祁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朱恒;唐湘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1民初2883号原告:朱恒,男,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邵阳市北塔区。被告:唐湘伟,男,199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祁阳市。原告朱恒与被告唐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朱恒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恒撤回对唐湘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朱恒负担。审判员 唐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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