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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恒、唐湘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1民初28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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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民初2883号
  • 案件名称

    朱恒、唐湘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祁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祁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朱恒;唐湘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1民初2883号原告:朱恒,男,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邵阳市北塔区。被告:唐湘伟,男,199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祁阳市。原告朱恒与被告唐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朱恒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恒撤回对唐湘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朱恒负担。审判员  唐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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