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贤国、廖坤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682民初24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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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682民初2490号案件名称
冉贤国、廖坤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什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冉贤国;廖坤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682民初2490号原告:冉贤国,男,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成娟,女,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系冉贤国之妻。被告:廖坤勇,男,198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原告冉贤国与被告廖坤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贤国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 兵人民陪审员 黄安兴人民陪审员 林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梦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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