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益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1执2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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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1执2618号案件名称
杨益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东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杨益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1执2618号被执行人:杨益,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521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杨益责令退赔、罚金一案,依上述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益应退赔被害人损失20万元及缴纳罚金1万元。由于杨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多种执行措施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杨益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521执2618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可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余小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雪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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