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平、鲁山县和平农贸市场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423民初4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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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423民初4415号案件名称
张国平、鲁山县和平农贸市场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鲁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国平;鲁山县和平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23民初4415号原告:张国平,男,1970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波,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山县和平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鲁山县鲁阳镇东关转盘东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593425206B。法定代表人:张刚,经理。被告: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独山大道与滨河路交汇处盛唐商务园9幢1单元1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957199666。法定代表人:邱东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相臣,男,1958年4月5日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河南省镇平县。原告张国平与被告鲁山县和平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张国平变更了诉讼请求。原告张国平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国平撤诉。案件受理费8932元,因原告张国平变更诉讼请求,收取2525元,退还原告张国平6407元。审 判 员 张新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鹏举书 记 员 岳宏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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