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启兵与重庆市鲁渝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29民初1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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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29民初1668号案件名称
陈启兵与重庆市鲁渝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口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陈启兵;重庆市鲁渝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29民初1668号 原告:陈启兵,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被告:重庆市鲁渝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巴山镇元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093935971M。法定代表人:鞠光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巨松,重庆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启兵与被告重庆市鲁渝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陈启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减、缓、免诉讼费申请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启兵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雷人 民 陪 审 员 尹武林人 民 陪 审 员 陈国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秦文平书 记 员 赵 瑞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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