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丽、王学盛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449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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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4494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晓丽、王学盛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晓丽;王学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44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晓丽,女,1951年7月3日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王学盛,男,1960年4月5日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20)辽0211民初1017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执行期间,本院通过系统查询、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的相关银行存款518.77元,轮候查封、扣押辽B×××××号车辆(查封期限2021年9月18日至2023年9月18日),又依当事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以此予以信用惩戒。现申请执行人申请领取相应款项,同时以暂时无法提供车辆存放地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该申请合法,本院照准。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雪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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