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麟与向兴刚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7执4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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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执4285号案件名称
黄麟与向兴刚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黄麟;向兴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7执4285号 申请执行人:黄麟,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向兴刚,男,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执行人黄麟与被执行人向兴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17民初308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向兴刚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麟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向兴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2021年9月13日,申请执行人黄麟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21)渝0117执428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秦 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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