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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定良、胡宏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1执144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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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1执144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胡定良、胡宏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桂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胡定良;胡宏辉;胡波;胡细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1执14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定良。被执行人:胡宏辉。被执行人:胡波。被执行人:胡细芳。胡定良申请执行胡宏辉、胡波、胡细芳、胡波、胡细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021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定良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依法立案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胡宏辉、胡波、胡细芳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向申请执行人胡定良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9月3日在全国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无证券账户、有车辆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收入进行了扣留、提取,因另案正在财产分配中,本案暂不能提取。于2021年9月3日向桂阳县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桂阳县住房公积金等部门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胡宏辉、胡波、胡细芳无其他财产状况。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胡定良,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对被执行人胡宏辉、胡波、胡细芳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2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76915元,全案标的未执行到位。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胡定良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肖知平审 判 员  胡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王 斌书 记 员  陈天华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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