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莹莹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11执257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311执2577号案件名称
张莹莹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莹莹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11执2577号被执行人:张莹莹,曾用名张莹,女,1988年7月1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刘场小区9号楼1单元702室,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市辖区大庙镇后姚村5队64号。因涉嫌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张莹莹盗窃罪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311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执行判决书:张莹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2022年11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被执行人在房产部门无房产登记;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互联网银行无存款。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现阶段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现将被执行人张莹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遥审判员 李玉宝审判员 沈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尹子鉴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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