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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慕新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2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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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民终2620号
  • 案件名称

    杜慕新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杜慕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
  • 案件缘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26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慕新,女,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负责人:曲志勇,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雪,女,该行职员。        上诉人杜慕新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4民初3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杜慕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杜慕新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杜慕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卓审判员    付婷婷审判员    刘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百玲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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