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均西、刘建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28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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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28411号案件名称
王均西、刘建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王均西;刘建章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28411号 原告:刘建章,男,194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任,男,系原告儿子,住西安市未央区。被告:王均西,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刘建章与被告王均西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建章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建章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王 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曹 鑫书 记 员 徐振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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