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晓飞、仇喜柱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25民初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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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25民初4号案件名称
高晓飞、仇喜柱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行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高晓飞;仇喜柱;贾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5民初4号原告:高晓飞,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长军,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仇喜柱,男,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立杰,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品,河北张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娜,女,199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系被告仇喜柱儿媳。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立杰,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晓飞与被告仇喜柱、贾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作出(2020)冀0125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判后,被告仇喜柱、贾娜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2020)冀01民终8759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晓飞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长军,被告仇喜柱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立杰、张淑品,被告贾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立杰到庭参加诉讼。2021年9月27日原告高晓飞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晓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20元,减半收取7260元,保全申请费1000元,共计8260元,由原告高晓飞负担。审 判 长 赵海峰人民陪审员 乔先强人民陪审员 杨 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皖璐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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