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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华、吴开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34民初15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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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434民初1598号
  • 案件名称

    安全华、吴开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越西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安全华;吴开勇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34民初1598号原告:安全华,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南县。被告:吴开勇,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越西县。原告安全华与被告吴开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安全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全华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胡 明 东人民陪审员 杨 静 波人民陪审员 郭 文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吉波么日作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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