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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显芝、王传红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23执1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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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23执1143号
  • 案件名称

    宋显芝、王传红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宋显芝;王传红;罗纯丽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23执1143号申请执行人:宋显芝,女性,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传红,男性,1963年1月20日出生,满族,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罗纯丽,女性,1963年1月26日出生,满族,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显芝与被执行人王传红、罗纯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现申请执行人宋显芝与被执行人王传红、罗纯丽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宋显芝撤回对王传红、罗纯丽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423执11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陈永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 桐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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