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显芝、王传红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23执1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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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23执1143号案件名称
宋显芝、王传红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宋显芝;王传红;罗纯丽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23执1143号申请执行人:宋显芝,女性,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传红,男性,1963年1月20日出生,满族,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罗纯丽,女性,1963年1月26日出生,满族,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显芝与被执行人王传红、罗纯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现申请执行人宋显芝与被执行人王传红、罗纯丽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宋显芝撤回对王传红、罗纯丽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423执11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陈永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 桐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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