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丁向阳、张家界土木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02执54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802执542号
  • 案件名称

    丁向阳、张家界土木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丁向阳;张家界土木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02执542号申请执行人:丁向阳,男,汉族,1974年6月9日,住广东省番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润,湖北尊而光(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张家界土木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060149966y,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三岔乡许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向庭先,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丁向阳与被执行人张家界土木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木溪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的(2020)湘0802民初19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土木溪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丁向阳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2021年5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土木溪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5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5月11日向张家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状况。于2021年6月16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保险情况。于2021年6月10日向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定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情况。于2021年6月7日向张家界市永定区天门山镇土木溪村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询问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告知申请人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2021年5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7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471236元。均未执行到任何金额。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 悦审判员 孙志鹏审判员 高红定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嘉琪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