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占华、杨怀功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29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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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2932号案件名称
郭占华、杨怀功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郭占华;杨怀功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2932号申请执行人:郭占华,男,195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杨怀功,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本院在执行郭占华依据本院(2021)陕0881民初178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杨怀功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一、由被执行人杨怀功偿还申请执行人郭占华借款本金23600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2340元、案件执行费3480元由被执行人杨怀功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本院通过电子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杨怀功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杨怀功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杨怀功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杨怀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2.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杨怀功在银行系统、工商总局、车辆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证券以及互联网银行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怀功有可供执行财产。3.因被执行人杨怀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向被执行人杨怀功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郭占华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郭占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怀功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胜强审 判 员 杨艳霞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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