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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湖县清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江苏新鑫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982民初39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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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982民初3964号
  • 案件名称

    建湖县清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江苏新鑫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建湖县清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江苏新鑫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82民初3964号原告:建湖县清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771522528U,住所地建湖县城明珠路312号。法定代表人:吴圣清,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尚岭,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营,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新鑫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91558091984H,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5号(软件园6号楼)。法定代表人:陈寿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江,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园,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盐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1401350039,住所地盐城市区开放大道106号5楼。法定代表人:崔绍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成霞,江苏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鹏,江苏锐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建湖县清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鑫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盐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曾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苏0982民初2131号民事判决书。2021年7月9日,该案经原告县清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上诉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在重审过程中,原告建湖县清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建湖县清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县清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9460元,减半收取49730元,由原告县清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锋审 判 员  王小平人民陪审员  吴 诚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 助理  周 颖书 记 员  花剑剑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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