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喜某某公司、郭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3民初2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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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3民初2206号案件名称
闻喜某某公司、郭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闻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闻喜某某公司;郭某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3民初2206号原告:闻喜某某公司。住所地:闻喜县。 被告:郭某某,男,汉族,闻喜县居民,现住址:闻喜县。 原告闻喜某某公司与被告郭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某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闻喜某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闻喜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闻喜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柴玲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张学伟书记员 王红丽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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