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新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8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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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民初8406号案件名称
吉林省新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吉林省新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晶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8406号原告:吉林省新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关区人民大街7350号。 法定代表人:黄杰,总经理。 被告:杨**,女,汉族,1981年3月7日生,住长春市。 原告吉林省新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新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书面申请撤诉,原告吉林省新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新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吉林省新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诗雯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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