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素兰、刘丹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1执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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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执529号案件名称
刘素兰、刘丹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蛟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刘素兰;刘丹;刘连秋;蛟河市加利煤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1执529号申请执行人:刘素兰,女,住辽宁省建昌县。申请执行人:刘丹,女,住辽宁省建昌县。申请执行人:刘连秋,男,住辽宁省辽阳市。被执行人:蛟河市加利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奶子街工业村。法定代表人:林海,经理。申请执行人刘素兰、刘丹、刘连秋与被执行人蛟河市加利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吉0281民初3048号判决书,判决:“一、撤销蛟市劳人仲字【2020】第21号劳动争议裁定书;二、被告蛟河市加利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刘素兰、刘丹、刘连秋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672320元、丧葬补助金为23158.98元;三、被告蛟河市加利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刘素兰供养亲属抚恤金55581.55元(2017年11月27日至2020年11月27日),自2020年11月28日起每月支付刘素兰供养亲属抚恤金1543.93元(3859.83元/月×40%),随政策、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四、驳回原告刘素兰、刘丹、刘连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蛟河市加利煤业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蛟河市加利煤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实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素兰、刘丹、刘连秋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蛟河市加利煤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9926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蛟河市加利煤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传票,现蛟河市加利煤业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冻结有存款的账户,刘素兰、刘丹、刘连秋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或线索时恢复执行。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袁 君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赵宏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明清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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