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涛、熊启培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1执5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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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221执547号案件名称
宋涛、熊启培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宋涛;熊启培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1执547号申请执行人:宋涛,男,汉族,1987年7月11日出生,住甘肃省成县。被执行人:熊启培,男,汉族,1970年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20)甘1221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宋涛与熊启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熊启培发出案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熊启培于2021年8月27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宋涛执行款10000元,剩余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宋涛与被执行人熊启培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宋涛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1221执5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旭霞审判员 牛旭明审判员 田亮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 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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