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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沂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新沂市瑞阳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81执241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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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执241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新沂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新沂市瑞阳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新沂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新沂市瑞阳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供用气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81执24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沂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法定代表人:刘永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忱,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新沂市瑞阳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法定代表人:钱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汶杰,江苏彭城(新沂)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新沂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沂市瑞阳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381民初74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沂市瑞阳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新沂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限制消费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数次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经查,被执行人新沂市瑞阳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及股票信息。2、经查,被执行人新沂市瑞阳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经查,被执行人新沂市瑞阳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新沂市××环路以南、××以东房产(房产××)及郯××路西侧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新国用(2013)第2892号]。三、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新沂市瑞阳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内存款188594.4元,被执行人自缴300000元,上述案款在扣除执行费12509元后余款476085.4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四、2021年9月23日本院作出(2021)苏0381执241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新沂市瑞阳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位于新沂市××环路以南、××以东房产(房产××)及郯××路西侧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新国用(2013)第2892号]。另查明,上述查封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2021年9月26日,被执行人新沂市瑞阳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新沂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协商还款,被执行人承诺自2021年10月起分期分批偿还本案案款。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10865元,已执行到位476085.4元。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执行情况,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381执2416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先胜审判员  曹 伟审判员  史玉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铭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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