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海、努尔古丽·厄布拉依等巴克力·阿合麦提江、塞力克·夏力扎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恢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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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恢162号案件名称
李春海、努尔古丽·厄布拉依等巴克力·阿合麦提江、塞力克·夏力扎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李春海;努尔古丽·厄布拉依;巴克力·阿合麦提江;塞力克·夏力扎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恢162号申请执行人:李春海,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努尔古丽·厄布拉依,女,1978年7月7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巴克力·阿合麦提江,男,1972年3月1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塞力克·夏力扎提,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执行人李春海与被执行人努尔古丽·厄布拉依、巴克力·阿合麦提江、塞力克·夏力扎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24民初406号民事判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春海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68923元(不含执行费),已执行标的额30595.59元,未执行标的额38327.41元(不含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春海与被执行人努尔古丽·厄布拉依、巴克力·阿合麦提江、塞力克·夏力扎提于2021年9月30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春海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4执恢1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仲玉新审判员 张浩审判员 罗归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哈杰提书记员 关旭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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