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县近湖镇元园建材经营部、陈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925民初37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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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925民初3749号案件名称
建湖县近湖镇元园建材经营部、陈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建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建湖县近湖镇元园建材经营部;陈刚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25民初3749号原告:建湖县近湖镇元园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建湖县近湖街道镇北村建港三组。经营者:陈国元。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林,江苏凯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刚,男,1971年2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原告建湖县近湖镇元园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陈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建湖县近湖镇元园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建湖县近湖镇元园建材经营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湖县近湖镇元园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9元,减半收取计1874.5元,由原告建湖县近湖镇元园建材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王道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嵇绘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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