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邯郸市铜雀欢歌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知民初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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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知民初564号案件名称
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邯郸市铜雀欢歌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邯郸市铜雀欢歌娱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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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知民初564号原告: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铜盘路168号B1-30。法定代表人:连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亮、王凤云,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铜雀欢歌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光明南大街409号旺角商业广场C#楼403号。法定代表人:张前玉。原告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铜雀欢歌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邯郸市铜雀欢歌娱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田保俊审判员 陈志明审判员 胡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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