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市天宸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91执恢42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891执恢424号案件名称
淮安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市天宸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淮安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市天宸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91执恢424号申请执行人:淮安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6600613272,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严明沅,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韦长江,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淮安市天宸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0383218-8,住所地洪泽县、人民西侧。法定代表人:赵学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淮安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天宸建设有限公司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淮安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苏0891执恢42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忠审判员 周 丰审判员 伏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科洋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