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玉卿、张颂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683民初56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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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83民初5690号案件名称
钱玉卿、张颂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嵊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钱玉卿;张颂东;吕香菊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683民初5690号 原告:钱玉卿,女,195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张颂东,男,196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吕香菊,女,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原告钱玉卿与被告张颂东、吕香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钱玉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计38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楼颖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费晓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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