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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李如斌婚姻家庭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2执恢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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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执恢115号
  • 案件名称

    李瑞、李如斌婚姻家庭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城固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李瑞;李如斌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城 固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2执恢115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被执行人:李某乙,女,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本院在执行李某甲与李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李某乙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经查询城固县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被执行人亦无房产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某乙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李某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李某乙因目前经济紧张,短期内暂无能力给付,并承诺分期给付至清结为止,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之中。该案执行期限临近届满,经合议庭合议符合终本案件结案条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722执恢115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琳审  判  员    王志权审  判  员    丁新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朱继友书  记  员    郑清云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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