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美君、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5民初6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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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5民初6538号案件名称
高美君、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高美君;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刘燕案件缘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5民初6538号原告:高美君,女,1974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匡继美,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慧中,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法定代表人:贺青,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也,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刚,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系法律顾问。第三人:刘燕,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原告高美君诉被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刘燕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原告高美君于2021年9月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高美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美君撤回对被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刘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904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9521元,由原告高美君负担。审 判 长 李龙挺人民陪审员 柯重光人民陪审员 傅群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 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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