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李钧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津0112执恢14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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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2执恢1479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李钧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李钧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津0112执恢14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大来街50号。法定代表人:洪粮钢,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李钧,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住所天津市津南区。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钧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20)津0112民初61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现(2021)津0112执恢1479号案件本院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审判员 叶程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金荣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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