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丹、肖亚芬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81执保30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381执保304号案件名称
陈丹、肖亚芬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陈丹;肖亚芬;李娟娟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81执保304号申请人:陈丹,女,198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南县,身份证号i码:430381198811042388。被申请人:肖亚芬,男,199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被申请人:李娟娟,女,1989年4月7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申请人陈丹与被申请人肖亚芬、李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丹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肖亚芬、李娟娟人民币164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陈丹以其名下湘H×××××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陈丹名下湘H×××××小型普通客车。二、冻结被申请人肖亚芬、李娟娟银行存款16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案财产保全费1340元,申请人陈丹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易洪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胡迪炼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