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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康盟酒店合伙企业、新北区龙虎塘格美菲住酒店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7民初9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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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7民初9619号
  • 案件名称

    常州市康盟酒店合伙企业、新北区龙虎塘格美菲住酒店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格林酒店(上海)有限公司;常州市康盟酒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文峰;新北区龙虎塘格美菲住酒店
  • 案件缘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7民初9619号原告:格林酒店(上海)有限公司(原名为格林豪泰酒店(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张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华兴,上海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心悦,上海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锋,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被告:常州市康盟酒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法定代表人:范燕。被告:新北区龙虎塘格美菲住酒店,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经营者: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格林酒店(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文锋、常州市康盟酒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北区龙虎塘格美菲住酒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格林酒店(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格林酒店(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格林酒店(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顾斌法官助理 王茜书 记 员 王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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