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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光文与吉林省白石山林业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2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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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民初2233号
  • 案件名称

    刘光文与吉林省白石山林业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蛟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刘光文;吉林省白石山林业局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2233号原告:刘光文,男,194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吉林省白石山林业局,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白石山镇白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宋双林,局长。        原告刘光文与被告吉林省白石山林业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        刘光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2005年12月30日吉林省白石山林业局逼迫刘光文与其签订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恢复刘光文企业职工身份;2.依法确认刘光文系吉林省白石山林业局职工正常退休,并享受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取暖补贴、洗理费等正常福利待遇。事实与理由:刘光文于1968年1月以知识青年的身份下乡到吉林省蛟河市白石山镇柳树河村,1980年被抽回到吉林省白石山林业局集体企业公司参加工作,成为集体企业的职工。2005年12月30日,吉林省白石山林业局以“根据省政府、森工集团关于国企改革有关文件精神和《职工安置实施方案》中的有关规定”,强迫刘光文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在刘光文不知晓的情况下,利用刘光文放在集体企业财务处的手戳,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刘光文(乙方)的位置上盖上了印章。2005年12月31日,吉林省白石山林业局又以不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签字,就不给开买断工龄的补偿费,并称当误买断工龄办理后果自负等理由相威胁,胁迫刘光文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签字,强迫刘光文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造成了刘光文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能正常享受企业职工退休医疗保险、取暖补贴、洗理费等福利待遇的后果,因此,吉林省白石山林业局应对给刘光文买断工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其理由如下:1、吉林省白石山林业局强迫刘光文与其签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实体的规定。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知识青年上山下乡以后被抽回参加工作的,从其上山下乡之日起计算工龄。刘光文是1968年1月以知识青年的身份下乡到吉林省蛟河市白石山镇柳树河村的。1980年被抽回到吉林省白石山林业局集体企业公司参加工作,成为集体企业的职工。2005年12月30日,刘光文在吉林省白石山林业局强迫下实行了“买断工龄”,从此终止了刘光文在企业38年的工龄。从刘光文参加工作时起,刘光文便与吉林省白石山林业局企业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刘光文在集体企业工作38年的事实为证,足以证明双方订立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订立的这种劳动合同关系,是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的,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更不存在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这种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没有发生或出现实体法中所规定问题的情况下是不能随意终止或解除的。吉林省白石山林业局要求其属下的集体企业职工“买断工龄”法律依据不足,在要求集体企业职工买断工龄过程中,吉林省白石山林业局没有向集体企业职工宣读国家出台的有关集体企业职工买断工龄的政策和法律,集体企业职工在没有完全理解国家政策和法律的情况下被强迫买断工龄,是违背职工意志的,是严重违法的行为。特别是《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违反法律的格式定规,在此两份文书上究竟是劳动合同的“终止”还是劳动合同的“解除”不能让人理解。《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因合同解除以外的法律事实而消灭。而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的终止与劳动合同的解除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1)阶段不同。劳动合同体现劳动法中所规定的,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因此,这种强迫解除劳动关系是违背原告意志的,是违法无效的,必须依法进行纠正。3、吉林省白石山林业局强迫集体企业职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后,使得集体企业职工的待遇与全民职工的待遇形成了极大的反差,如没有了取暖费补贴、洗理费补贴的待遇,医疗费报销比例同农民一样等等,这些都严重损害了集体职工的合法权益。多年来,刘光文数次向吉林省白石山林业局信访部门、蛟河市信访局、劳动保险公司、社会保险公司、医疗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寻求解决,相关单位和部门相互推诿,互相扯皮至今没有得到解决,使刘光文耗尽了人力和物力,身心健康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因此,为维护刘光文合法权益,寻求依法公正解决集体企业职工“工龄买断”给原告造成的严重后果,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刘光文的合法权益,支持刘光文的诉讼请求。        吉林省白石山林业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书面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长春林区两级法院管辖部分案件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集中管辖蛟河市黄松甸镇、白石山镇辖区民事诉讼案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实施后,地方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审理上述指定管辖案件”。因刘光文与吉林省白石山林业局住所地都在吉林省蛟河市白石山镇,吉林省白石山林业局认为蛟河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特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依法裁定将本案已送至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长春林区两级法院管辖部分案件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案应当移送吉林省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受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长春林区两级法院管辖部分案件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吉林省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郜鑫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坤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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