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于保武、姜丽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2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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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民初2553号案件名称
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于保武、姜丽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蛟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保武;姜丽苹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2553号原告: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蛟河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王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湄,吉林三保律师事务所。 被告:于保武,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告:姜丽苹,女,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 原告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保武、姜丽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媛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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