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川优客空间商务服务中心、肖瑞平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8民终1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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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8民终1015号案件名称
遂川优客空间商务服务中心、肖瑞平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遂川优客空间商务服务中心;肖瑞平;王正中;吉安志云置业有限公司;陈逸杰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民终10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遂川优客空间商务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西省遂川县工业园区东区云岭新城总部经济大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7MA35JHP9XC。执行事务合伙人:肖瑞平。上诉人(原审被告):肖瑞平,男,汉族,1990年8月25日生。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正中,男,汉族,1989年9月24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安志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遂川县工业园区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7076893546L。法定代表人:王鹏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护贻,江西遂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逸杰,男,汉族,1988年12月20日生。上诉人遂川优客空间商务服务中心、肖瑞平、王正中与被上诉人吉安志云置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逸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2020)赣0827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遂川优客空间商务服务中心、肖瑞平、王正中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遂川优客空间商务服务中心、肖瑞平、王正中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遂川优客空间商务服务中心、肖瑞平、王正中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30.56元,减半收取1515.28元,由上诉人遂川优客空间商务服务中心、肖瑞平、王正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建文审判员 胡 婧审判员 刘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丹妮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民终10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遂川优客空间商务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西省遂川县工业园区东区云岭新城总部经济大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7MA35JHP9XC。执行事务合伙人:肖瑞平。上诉人(原审被告):肖瑞平,男,汉族,1990年8月25日生。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正中,男,汉族,1989年9月24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安志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遂川县工业园区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7076893546L。法定代表人:王鹏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护贻,江西遂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逸杰,男,汉族,1988年12月20日生。上诉人遂川优客空间商务服务中心、肖瑞平、王正中与被上诉人吉安志云置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逸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2020)赣0827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遂川优客空间商务服务中心、肖瑞平、王正中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遂川优客空间商务服务中心、肖瑞平、王正中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遂川优客空间商务服务中心、肖瑞平、王正中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30.56元,减半收取1515.28元,由上诉人遂川优客空间商务服务中心、肖瑞平、王正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建文审判员 胡 婧审判员 刘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丹妮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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