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鑫越运业有限公司、袁坐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21民初37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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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民初3734号案件名称
泸州鑫越运业有限公司、袁坐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泸州鑫越运业有限公司;袁坐勇案件缘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1民初3734号原告:泸州鑫越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云龙镇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7866878003。法定代表人:黄庆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月,四川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坐勇,男,1960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原告泸州鑫越运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坐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泸州鑫越运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泸州鑫越运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明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徐开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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