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张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鲁0785执1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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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785执1170号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审理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高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孙某;张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785执1170号申请执行人:孙某1。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孙某2。本院在执行孙某1与张某、孙某2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1、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传唤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5月7日、6月16日、8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21年9月6日通过邮政快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2021年9月6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在约谈中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法院查控情况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法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继续提供财产线索。5、2021年9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的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中,未提供关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债券、收入、住所等执行线索。6、2021年9月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实行联合惩戒。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申请执行人积极履行了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举证责任、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下,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并依法实施了相关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柴 军审判员 李卓志审判员 台君妮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吴晓燕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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