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任新、于天虎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9民初28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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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09民初2882号案件名称
赵任新、于天虎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赵任新;于天虎;梁晓健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9民初2882号原告:赵任新,男,1973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唐山市滦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平,滦南县滦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天虎,男,1974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唐山市滦南县古冶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翠锦,河北唐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晓健,男,1986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唐山市古冶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倩,河北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赵任新与梁晓健、于天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赵任新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任新撤诉。案件受理费1406元,减半收取计703元,由原告赵任新负担。审 判 员 孙绪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韩 旭书 记 员 李东昊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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