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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良、宋月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81执2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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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执2214号
  • 案件名称

    刘文良、宋月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刘文良;宋月季;刘丛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81执2214号申请执行人:刘文良,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宋月季,女,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一支,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文康,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丛文,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申请执行人刘文良、宋月季与被执行人刘丛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381民初25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丛文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文良、宋月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限制消费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数次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刘丛文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证券。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刘丛文名下有车牌号为京P×××××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京P×××××沃尔沃牌小型普通客车各一辆。上述车辆因未能实际控制,遂未能处置。四、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刘丛文名下有位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广场××商业××单元××室不动产一处,该不动产已被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3执651号案件查封。五、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2020)苏0381民初252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刘丛文名下的在江苏百斯特织造有限公司百分之四十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被执行人刘丛文名下的在新沂源芳工贸有限公司百分之四十五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上述两公司股权暂不符合处置条件,遂未能处置。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已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七、于2021年9月18日,再次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仍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共执行到位0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苏0381民初25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先胜审判员  曹 伟审判员  刘杉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铭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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