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振、王建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4民初67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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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民初6783号案件名称
刘振、王建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振;王建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4民初6783号原告:刘振,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伟,男,系大连市普兰店区宏富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被告:王建辉,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原告刘振诉被告王建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并于2021年9月2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应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2900元。原告在收到通知后逾期未交纳,又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法应当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振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发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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