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禄、王国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5执184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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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5执1843号之二案件名称
王小禄、王国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登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王小禄;王国欣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85执18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小禄,男,汉族,1971年4月10日生,住登封市。被执行人:王国欣,男,汉族,1969年8月24日生,住登封市。申请执行人王小禄与被执行人王国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豫0185民初26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王国欣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国欣名下住房公积金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吕少阳审判员 赵 予审判员 王帅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子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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