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雨芳、孔垂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5民初9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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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5民初9552号案件名称
杨雨芳、孔垂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杨雨芳;孔垂伦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5民初9552号原告:杨雨芳,女,199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峥,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春雪,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垂伦,男,199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雨芳诉被告孔垂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雨芳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雨芳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350元,由原告杨雨芳承担。审 判 员 刘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彭小波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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