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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惠康霞、赵丰年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5民初47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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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5民初4704号
  • 案件名称

    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惠康霞、赵丰年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惠康超;惠康霞;姜儒福;赵丰年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5民初4704号原告: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武文秀,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福,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康霞,女,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被告:赵丰年,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被告:惠康超,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被告:姜儒福,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原告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康霞、赵丰年、个体工商户惠康霞、惠康超、姜儒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个体工商户惠康霞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后原告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喻 晖人民陪审员  蔡婉瑾人民陪审员  马艳骅书 记 员  蒋泓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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