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惠康霞、赵丰年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5民初47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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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5民初4704号案件名称
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惠康霞、赵丰年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惠康超;惠康霞;姜儒福;赵丰年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5民初4704号原告: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武文秀,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福,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康霞,女,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被告:赵丰年,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被告:惠康超,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被告:姜儒福,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原告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康霞、赵丰年、个体工商户惠康霞、惠康超、姜儒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个体工商户惠康霞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后原告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喻 晖人民陪审员 蔡婉瑾人民陪审员 马艳骅书 记 员 蒋泓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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